旺報【記者慶正/綜合報導】

兩岸投保爭端研擬解決機制,相關財經官員透露,目前優先爭取比照台灣與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由民間性質的國際商會(ICC)作為仲裁機構。

官員指出,相較於由世界銀行行長擔任理事會主席的國際投資紛爭解決中心(ICSID)只受理成員國爭端案件,ICC作為兩岸台商投資爭議仲裁機構,「是最有機會被大陸接受的腹案」。

他分析說,除指定仲裁機構作為仲裁者外,也可由兩岸仲裁機構擔綱仲裁台商投資糾紛重任。例如,大陸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處理經驗豐富,台灣也有民間仲裁協會。

他表示,由兩岸民間商務仲裁協會擔任仲裁角色,也是選項;不過這類模式需要花時間參考兩大法制環境差異,制定規則,需時較長,會有程序問題。

自民國80年起至99年10月底止,海基會已處理台商在大陸經商糾紛達3969件,近年來並呈現逐漸增加趨勢。

經濟部長施顏祥前天在立法院報告時指出,兩岸洽簽中的投保協議,包括投資人定義、投資待遇、匯兌、徵收、損失補償與爭端解決等台商關切內涵。

財經官員說,爭端解決途徑有兩種,一是指定雙方可以接受的仲裁機構,若台商發生經貿糾紛可以全權委託指定機構處理;另外一種由兩岸自行仲裁規範,採取個案成立仲裁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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