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鄭姓女子騎車不慎自後擦撞女清潔隊員,疑未察覺即離去,被記下車號報警指控「肇事逃逸」,鄭女到案堅稱是行經附近路口,未轉進女清潔隊員掃街處,屏東地院審結認為2人素昧平生,清潔隊員應不致誣控被告,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2罪,判決鄭女8月。

張姓女清潔隊員98年12月上午於長春陸橋清掃路面,突然被一輛紅色機車自後擦撞,機車車頭擦到她的背部,輪胎也擦到腳跟,女清潔隊員險些跌倒,因對方戴安全帽、口罩,無法看清楚長相,肇事後該名女騎士未停下道歉或關切,被害人忍痛向附近店家借筆寫下肇事機車車號。

女清潔隊員自行就醫並報警,她向警方表示擦撞過程不到2秒,雖來不及用手機拍下車號,但清楚記下車號與車身,對方擦撞她後便逆向駛離現場,警方根據車號找到56歲鄭姓婦人,她矢口否認肇事撞人。

鄭女指稱當天確曾行經附近路口,但並沒有轉進女清潔隊員掃街的路口,更沒有撞到任何人,她與被害人不認識,不解為何會被指控肇事逃逸,女清潔隊員堅持提告過失傷害,又肇事逃逸屬公訴罪,檢方依法起訴。

一審法官檢視診斷證明書、紙條,由於車號與車身顏色相符,況且被告坦承案發當時曾騎紅色機車前往附近地區,恐難以巧合之說推稱該輛機車非肇事車輛,認定罪名成立,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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