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4日電)財政部表示,自7月1日起,台灣廠商及瑞士廠商赴對方國家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加值型營業稅,可依對方國家稅法規定申請退稅。

這是7月1日起,第3個國家與台灣達成互惠的國家,除了瑞士以外,還有斯洛維尼亞與德國。

財政部宣布,自7月1日起,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同1年度內在台灣從事參加展覽或出差等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的加值型營業稅(VAT)達新台幣5000元(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達2500元)以上者,可以向台灣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財政部官員說,德國首先在8月底與台灣達成互惠共識,並追溯至7月1日起生效,廠商互赴對方國參展、從事商務活動,可以退還已支付的營業稅。

官員表示,繼德國後,台灣在11月18日起與斯洛維尼亞達成互惠共識,最近也和瑞士達成共識,將雙方廠商赴對方國家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得依互惠規定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名單,並追溯自7月1日生效。

財政部說,這樣的作法將有助減輕台灣廠商經營成本,促進國際貿易,並可吸引外國廠商前來台灣參展,促進周邊產業發展。9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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