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報【(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2008年以前,大陸舊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財產轉讓、投資及其他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於5年期間分批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以減輕稅額負擔。但2008年後,《企業所得稅法》翻修,企業所得課稅改為應於同年一次性計入當年納稅所得額。2010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一文,詳細規定企業財產所得應一次性納稅的種類:包括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該公告自11月27日施行。

修法之後,大陸的企業所得課稅方式就和台灣類似,因台灣《所得稅法》本即規定,營利事業(即企業)當年財產轉讓等所得不能分批計算,須一次性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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