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考量民眾洽公之便利性及提昇服務效率,自一○○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有下列災害損失及報廢等報備事項,請就近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申辦:一、帳簿憑證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滅失者。二、固定資產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之災害,致一部分損壞或全部滅失者。三、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四、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五、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高雄縣市合併後,原隸屬南區國稅局之高雄縣分局、岡山稽徵所及旗山稽徵所將於一○○年一月一日改隸屬高雄市國稅局,高雄縣分局並將配合行政區域調整,更名為「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屆時大高雄地區的營利事業如有上述災害損失及報廢等報備案件,改由分局、稽徵所受理並為查核承辦單位,以簡化徵納雙方作業程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las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